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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常德学院章程

序  言

常德学院前身为2002年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独立学院)。2025年2月21日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常德学院。2025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批准转设为常德学院,实施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常德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以“育卓越人才,做卓越贡献”为使命,秉承“常德常新、惟精惟一”的校训,弘扬“自觉、自信、自强”的校风及“自修、自省、自明”的教风和“自学、自勉、自立”的学风,努力成为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区域现代产业发展的新动力、区域现代化中心城市的新名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地址和网址

学校名称:常德学院。

英文译名:Changde College(缩写为CDC)。

办学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高泗路806号。

官方网址:https://www.changdecollege.cn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主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助力教育强省建设,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以促进师生成长、助力产业升级和服务地方发展为办学宗旨。

第六条  学校审批机关是教育部,实行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常德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常德市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教育业务工作归口湖南省教育厅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德市民政局。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重视政府、专门机构及社会对学校的多元评价,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能与定位

第八条  学校积极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推进校企协同育人,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重养成、重实战、重精一”的人才培养特色。

第十条  学校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前沿学科、交叉学科和重点学科建设,夯实学科平台,推进产教融合,形成“突出应用、产教融合、集群发展”的学科专业特色。

第十一条  学校对接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加强科技创新、社会科学研究和智库建设,创新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激发教学科研人员的科学研究积极性,形成“为地方解难、为产业赋能、为企业增值”的科研服务特色。

第十二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校园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常德地域文化,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形成“以文培元、以文化境、以文育人”的校园文化特色。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交流互动,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探索建立联合办学、师生交流、成果共享机制,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办学定位

(一)发展目标: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二)学校类型:应用型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三)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

(四)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五)学科专业:以工学为重点,多学科交叉融合;

(六)人才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家国情怀、劳模精神、扎实理论、实战本领和创新品质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七)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常德,面向湖南,辐射全国,对标“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对接区域重点产业集群,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八)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学生20000人左右。


第三章  举办者

第十五条  学校由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举办,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伍仟万元)。

第十六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重大事项、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依法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二)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人选;

(三)查阅学校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不抽逃办学资金,不侵占、挪用学校财产;

(四)遵循国家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校的有关规定使用办学经费结余;

(五)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六)行使举办者变更权利时,不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影响学校发展,不损害师生权益;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常德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按期换届,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学校党委关系隶属于中共常德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设委员7-11人,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的选派按《湖南省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书记实施办法》(湘组发〔2025〕11号)执行。党委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履行督导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有关规定,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等职责。

学校党委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党委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对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引领学校科学发展;

(二)全面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师生,构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课程体系,善用“大思政课”促进思政课堂与社会课堂有效融合,深入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加强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与管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三)参与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和政治把关作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严格党员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政治把关、董事会依法决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照章程执行、师生员工进行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健全党委议事决策和监督机制:

(一)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

(二)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召开会议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

(三)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在其中把好政治关;

(四)学校党委负责监督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选派的党委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履行督导职责,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办学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董事会、校长办公会、监事会之间实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校长办公会和监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班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处、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工作部、人民武装部等工作部门,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配备二级单位党组织党务工作人员,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学校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深化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深入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加快构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课程体系,善用“大思政课”,促进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或专账,保证专款专用。学校保障党建活动场所,按规定建设党建工作阵地。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常德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委员5-7人,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学校设纪委书记1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书记1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维护党员合法权益,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群团建设

第三十四条  根据《湖南省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建立常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每届5年。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董事长关于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学校章程、缴纳社会保险费、拨缴工会经费、校长的聘任和解聘、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关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聘用(任)合同签订、实施岗位责任制、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务公开以及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或者更换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听取其履职情况报告;

(五)通过学校申报“五一劳动奖状”或者学校负责人、举办者和教职工申报“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以及上级规定必须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荣誉称号;

(六)根据学校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可以提出表扬和批评、奖励或者处分建议;

(七)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常德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工作机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常德学院委员会。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建立常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制度。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学生会是学代会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共青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章  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1人、党委书记、校长和教职工代表2人共5人组成。董事会成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董事长可由举办者代表担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名单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制定对校长、副校长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审定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方案;

(五)审定学校组织机构设置与变更,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变更举办者,决定学校的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七)积极支持党组织建设,按规定保障党的建设经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不定期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董事长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实行表决制(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要在党委书记、校长同时参加的情况下才能举行。讨论研究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要提前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隐患,会前要征求学校党委意见并达成基本共识。对发现明显与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不相符的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及时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必要时及时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确保及时纠正错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的议题,应形成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常德学院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事会由学校党委班子成员1人、教职工代表2人共3人组成,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设监事会主席1人。

学校党委班子成员由学校党委委派。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4年,监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会议实行不定期制,根据工作需要,经监事会主席或1/3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实行表决制(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检查学校财务运行管理状况,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监督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对学校用人不当事宜提出异议,并督促整改;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校长和校长办公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决策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等教育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职责职权为: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组织拟订学校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五)组织拟订学校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推荐和任免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并在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奖惩;

(七)组织开展教职工考核、培养、培训等事项;

(八)代表学校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的法律文书;

(九)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十)向党委和董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享有董事会的其他授权,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八章  学术组织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15-25人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1/2。学校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和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其中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每届4年,学术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调整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等。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评定和咨询的事项,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评定,或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咨询。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15-21人单数组成,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各1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九章  学校二级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群团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各机构根据本章程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定位,探索设立股份制科研院所和社会服务机构,促进师生创新创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二级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本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学院师生安全稳定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负责本学院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及教材管理等工作;

(四)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负责本学院教职工使用、培养培训、绩效考核等;

(五)负责本学院学生管理、就业创业工作;

(六)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经学校批准的财务预算;

(七)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德育和师德师风工作,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组织书记或院长主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本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合法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应尽的管理和服务职责是:

(一)在学校党团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学生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

(二)坚持德育为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德育评价体系,把德育工作贯穿于学生工作全过程;

(三)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

(四)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并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建立档案;

(五)健全学生守则和奖惩管理办法,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六)鼓励和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俭学,对学生就业进行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七)健全学生奖助学金管理体系,在学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通过校友捐赠、企业捐赠等,设立学校奖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对表现优秀学生给予奖励,对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适当资助;

(八)引导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社团组织,支持学生独立开展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九)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按标准配备辅导员、班主任;

(十)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和文化体育服务机构,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十一)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尽职责。

第六十条  对不具有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学生依据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教辅人员、行管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力量。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推行竞争性人事管理制度和以绩效为导向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全员聘任制和分类管理,建立职务职级“双线”人事管理体系。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享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高校教师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学校考核评价;

(五)认同学校文化,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应尽的管理和服务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招聘选拔教职工,并与每一位教职工签署聘任合同。

(二)根据本校实际,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体系,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聘用、薪酬分配、考核评价、培养培训、职务晋升、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按照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职晋级、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四)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和培训,提升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教师对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建立教职工奖惩机制,对为国家及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尽职责。

第六十六条  兼任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面向国际国内自主开放办学,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教育阳光服务中心,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常德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聘请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社会各界人士。学校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发展建设情况。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毕业生就业基地,主动邀请当地的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来校讲学。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主动服务地方,面向社会依法依规开展员工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素质教育培训、新技术推广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等,主动为当地政府、企业、村社在科技创新、文化交流、体育娱乐、文明乡镇和美丽村社建设等方面提供环境、场地、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法依规引进外籍教师,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丰富教学经验的外籍专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和管理留学生,健全留学生教育服务体系,完善奖学金和资助制度,促进多元文化交融,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各种资助。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规范透明使用基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相关单位和校友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章  经费来源、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有:举办者投资,国家政策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国家政策向学生收取的有关费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二级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或个人捐赠,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运用投资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社会或个人无偿捐赠给学校的资产、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使学校资产得到优化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学校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等校有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预算、使用申报、流程审批”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财政部指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经费管理与使用,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学校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基本账户。

第八十二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董事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学校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与审计。

第八十三条  学校按照政策要求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退)费,向社会公示,接受教职工、学生、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依规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等。

第八十四条  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为非营利性民办普通本科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十三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六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和根据学校章程规定,不能实现办学目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配合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安置师生员工。

第八十九条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学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成员组成清算小组,组织清算;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而终止时,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

第九十条  学校进行清算时,对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清退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二)核发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即自行终止。


第十四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外环上方为黄小卫院士题写的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标准字校名;内环是以“德”为主体的图案。

第九十三条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左右标准组合的横式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金字,学生徽章为金底红字,所有证章都以金色包边。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旗是以蓝色为底色的长方形标准旗帜,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左右标准组合,徽志和文字的颜色为白色。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色为常新红、精一蓝两色。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从常德启航》。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9日。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建设与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修订本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修改本章程: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董事会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在获得核准后学校应当将本章程及时在学校官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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